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 相关概念
第三条 分析原则
认定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垄断法》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据《反垄断法》规定,采用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同的分析思路;
(二)兼顾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的利益;
(四)充分考量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与许可谈判等情况。
第四条 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界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采用替代性分析的方法。在具体个案中,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主要是技术市场和实施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市场。其中,技术市场可以从不同标准之间、不同标准必要专利之间、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之间以及标准必要专利与非专利技术之间等是否存在紧密替代关系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可以同时从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的供给等方面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二)相关地域市场
第五条 加强事前事中监管
第二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
第六条 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承诺
第八条 标准必要专利的善意谈判
第三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
第九条 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协议
(一)是否没有正当理由,排除其他特定经营者参与标准制定;
(二)是否没有正当理由,排除其他特定经营者的相关方案;
(三)是否没有正当理由,约定不实施其他竞争性标准;
(四)是否没有正当理由,限制特定标准实施方基于标准进行测试、获得认证等实施标准的活动;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情形。
第十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联营的垄断协议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
(二)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将竞争性专利纳入专利联营;
(三)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联合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单独对外许可;
(四)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情形。
第十一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其他垄断协议
(一)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生产、销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产品的价格、数量、地域范围或者质量;
(二)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开发竞争性技术;
(三)可能构成垄断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二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通常情况下,在标准本身并无替代标准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占有全部的市场份额,但是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决定许可费率、许可方式等许可条件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以及标准实施方制约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客观条件和实际能力等;
(三)下游市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依赖程度。主要包括对应标准的演进情况、可替代性和转换成本等;
(四)其他专利权人进入许可市场的难易程度。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被替换的可能性等;
(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
(二)许可费是否明显高于可以比照的历史许可费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许可费;
(三)许可谈判过程中,是否主张对过期、无效的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非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许可费;
(四)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是否根据标准必要专利数量、质量和价值发生的变化合理调整许可费;
(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是否通过非专利实施实体等进行重复收费。
第十四条 拒绝许可标准必要专利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
(二)标准实施方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交易安全的情况;
(三)是否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
(四)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和创新的影响;
(五)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是否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搭售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
(二)是否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三)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四)拆分一揽子许可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会给标准实施方造成不合理的标准实施成本;
(五)标准实施方是否可以自主选择许可组合或者所购买的产品。
第十六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
(二)是否将免费或者不合理对价的反向许可等作为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前置性条件;
(三)是否强制要求标准实施方进行交叉许可并不提供合理对价;
(四)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对其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
(五)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选择纠纷解决的措施或者地域;
(六)是否迫使或者禁止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条件;
(七)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开发竞争性技术;
(八)是否缺乏合理理由要求标准实施方提供或者披露与标准实施无关的、与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明显缺乏相关性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等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十七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差别待遇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
(二)许可谈判的时机和市场背景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三)标准实施方的条件是否实质相同;
(四)许可数量、地域、期限和使用范围等许可条件是否实质相同;
(五)存在差异性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内容是否因许可双方达成的其他许可条件而导致;
(六)该差别待遇是否对标准实施方参与市场竞争产生显著不合理影响。
第十八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救济措施行为
第五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
第十九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一)标准必要专利所覆盖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独立业务或者产生独立且可计算的营业额;
(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方式和期限。
第二十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指引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指引的解释和实施
本指引由市场监管总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解读
为预防和制止经营者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必要性
(一)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迫切需要。当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覆盖无线通信、音视频、物联网等众多领域,许可主体趋向多元,许可模式日益复杂,在正常商业行为和反竞争行为之间存在模糊地带,增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可预期性,也为反垄断监管执法带来挑战。《指引》明确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有关制度规则,加强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善意谈判等行为指引和高风险行为预防,有利于为广大经营者提供清晰明确的行为遵循,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产业创新发展动力。
(二)细化反垄断制度规则的内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起草制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指引》聚焦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对反垄断执法制度规则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增强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的稳定性和透明度,规范和引导行业公平竞争,形成鼓励创新的政策制度环境。
(三)顺应全球治理趋势的具体举措。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各国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制定出台《指引》有利于主动顺应国际治理趋势和产业发展大势,推动健全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及时、准确、充分释放我国政府统筹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推动打造统一规范有序、鼓励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更好参与全球公平竞争治理,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
二、制定过程
(一)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围绕增强《指引》的理论性和前瞻性等,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机构开展《指引》研制咨询项目,全面梳理国内外有关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的立法与执法司法经验,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和阶段特点,对框架结构和主要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为《指引》研制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加强产业情况调研。围绕增强《指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针对无线通信、音视频等重点领域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开展系列座谈和调研,重点听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诉求,全面了解重点产业标准必要专利发展最新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将研究形成的解决思路转化为具体规则,为《指引》研制工作夯实了实践基础。
(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围绕增强《指引》民主性和科学性等,2023年6月30日至7月29日,就《指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专家等的意见,加强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交流,对各方面意见建议深入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形成最大共识。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1-5条)。明确《指引》的目的和依据,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概念,提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行为分析原则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建立事前事中监管规则。
(二)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6-8条)。从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反垄断监管执法角度,对经营者提出信息披露等合规要求,并明确上述合规要求的定位及与认定垄断行为之间的关系。
(三)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9-11条)。规定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协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联营及其他垄断协议等情形。
(四)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2-18条)。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典型类型及认定因素。
(五)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19-20条)。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形及审查规定,并明确认定和考虑因素。
(六)附则(21-22条)。对《指引》的效力及解释等作出规定。
四、主要特点
《指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充分体现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基本理念。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涉及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与众多产业创新发展密切相关。《指引》积极回应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市场竞争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在转化运用成熟理论研究成果、吸收借鉴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基本方向,准确把握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规律,明确该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细化相关认定规则和考虑因素,注重将事前事中预防和事后惩戒处罚相结合,充分发挥反垄断监管执法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二)兼顾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方利益平衡。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涉及产业多方利益,《指引》较好地兼顾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考虑双方发展需求,在制度规则设计上,坚持兼顾当前,着眼长远,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和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合理明确当事人的行为、私权和公益保护的边界,着力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获得合理创新收益,另一方面,强调权利行使应当在合法范围内,有效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充分激发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方的创新活力与动力。
(三)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的制度体系。《指引》坚持系统思维和全链条监管理念,明确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事前事中事后规则,设立专章规定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等鼓励经营者实施的良好行为实践,强化不公平高价、滥用诉权禁令救济等高风险竞争行为规制,并规定了“主动报告”“提醒敦促”“约谈整改”等事前事中监管工具,推动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监管方式的创新,促进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经营者合规建设与反垄断监管执法。
来源:中国标准化